索引号: 113708270043307600/2023-0507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鱼政发
文件编号: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鱼政发〔2023〕8号 鱼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鱼台县花园渠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4-06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市驻鱼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鱼台县花园渠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鱼台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鱼台县人民政府

202346

  (此件公开发布)


鱼台县花园渠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群众生活居住水平,加快推进我县城市建设改造进程,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鱼台县花园渠片区实施改造,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实施征收,特制订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

鱼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鱼台县谷亭街道办事处、鱼台县滨湖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范围

湖凌三路东、鱼新三路北、花园路南。

四、搬迁签约期限

搬迁签约期限为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20日内。

五、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坚持让利于民、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根据土地使用权级别及地上附着物的不同性质,只对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六、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七、补偿方式

从本方案施行之日起,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在售房源安置。

八、评估方式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九、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评定

1、被征收房屋为单元式住宅楼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楼房建筑面积或认定的合法面积确定评估价值(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2、被征收房屋为院落式住宅的,按认定的安置面积确定评估价值(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          

3、院落式住宅安置面积的认定:(1)建有主房的住宅,按照调查结果认定的主房间数,每个标准开间40㎡计算安置面积。按标准开间计算安置面积的,住宅用地南北尺寸及开间标准:标准开间3.3米,院落南北17米。土地尺寸以土地使用权证载尺寸或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准。

主房为平房的,按照房屋实际标准开间数计算安置面积。

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二层楼房,上下各两间的房屋按照4间计算安置面积;上下各超过两间房屋的,超过4间以外的部分按0.71的系数计算安置面积,两项之和为应安置面积。

楼房三层(含三层)以上的部分不再折算安置面积,按照房屋重置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未建房的居民住宅用地按标准开间每间安置面积为25㎡。

院落式住宅土地使用权证或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标明的住宅用地南北长度超过17米的,长度每增加1米,按主房一层的间数,每间增加安置面积1.5㎡;院落式住宅用地南北尺寸小于17米的,长度每减少1米,按主房一层的间数,每间减少安置面积1.5㎡。

2)违法建筑不作为计算安置面积的依据。

4、被征收人只有一套私有住宅房屋,且认定的安置面积小于45㎡(含)的,按45㎡作为安置面积。

5、单位职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住房,足额补缴剩余房款后确定评估价值。

6、住公房未参加房改的,根据有关政策,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现住公房的职工先按市场评估价购买现住公房,交齐房款后确定评估价值。

7、被征收人在合法住宅用地上实际建设的房屋(含北屋、偏房),总建筑面积小于认定安置面积的,其土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等不再补偿;总建筑面积大于认定安置面积的部分,依据房屋的不同结构,按重置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储藏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给予货币补偿。

十、住宅房屋补偿安置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确定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在售房源安置的,按照《鱼台县城区住宅房屋征收结算凭证安置办法》执行。

十一、国有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单位及其他企业的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房屋收回。

十二、私有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含巷道及其他相关用地)、房屋收回。具体按照《鱼台县城区商业房屋征收结算凭证安置办法》执行。

2、工业、仓储、办公等其他房屋按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含巷道及其他相关用地)、房屋收回。

十三、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住宅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的部分,已取得营业执照满1年以上,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1—5年(含5年)的,补偿220/㎡;

25年以上的,补偿320/㎡。

十四、征收生产、经营房屋,其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安装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结果给予补偿。

十五、被征收房屋的有线电视安装使用费、固定电话移机费、网络宽带迁移费等补偿价格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有线电视每套300元;

2、电话往返移机费每部50元;

3、暖气片拆卸费按每组100元;

4、空调拆卸费,每台200元;

5、太阳能、电热水器拆卸费每套150元;

6、网络宽带往返移机费每户300元;

7、燃气开口费,凭开户单据或有效证明据实补偿;

8、集中供暖开口费,凭开户单据或有效证明据实补偿。

十六、选房顺序

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房屋腾空验收,按签订协议的顺序,采取分段抓阄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十七、房屋征收奖励政策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的,第1—5天(含5天)按照认定的安置面积100/㎡给予奖励。第6—8天(含8天)按照认定的安置面积50/㎡给予奖励。未建房的居民住宅用地在第一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验收合格的,按照认定的安置面积30/㎡给予奖励。

十八、搬迁费、过渡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1、征收住宅房屋,每户按10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800/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2、征收商业用房,每户按1000元的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按实际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的标准支付3个月停业损失费。

3、征收工业、仓储、办公等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7元的标准支付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的,按实际营业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4元的标准支付3个月停业损失费。

十九、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十、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文字解读|鱼政发〔2023〕8号《鱼台县花园渠片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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