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鱼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县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济宁市处理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济自然规发〔2020〕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维护公平。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效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依法严厉打击或纠正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小产权房”等违法问题合法化,严禁通过历史遗留问题解决政策解决开发企业未销售房屋产权登记问题。
(二)政府主导,担当作为。坚持从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切实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县直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到担当有为,对执行县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
(三)明确责任,分类施策。确定政府、职能部门、建设单位在确权办证中所承担的主体责任,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信守承诺、完善手续的原则,合理区分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的责任,坚持“公平、公正、诚信”的理念,绝不能因开发商违法而让群众买单,把为群众办理不动产权证与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问题适当区分开来,与行政审批和专项验收区分开来,与税费(含土地出让金)征缴区分开来,解决无明显过错的购房人不动产登记问题。
二、适用范围和条件
适用于本通知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区、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2.项目相关手续不全且于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房屋已出售的;
3.经县人民政府研究确认不适宜于拆除或没收的;
4.土地、房屋归属无争议的。
“小产权房”以及纳入《山东省烂尾工程及闲置厂房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项目不适用本通知。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镇国有土地上建成、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的住宅小区用地,按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认定。
三、总体目标
计划利用3年的时间分类别、分批次化解本通知范围内的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基本解决因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实施步骤
按照鲁自然资规〔2020〕3号、济自然规发〔2020〕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计划分三类解决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第一类:解决2015年3月1日前,在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且已依法预售商品房的历史遗留商品房项目。也就是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县政府确认保留,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采用“证办分离”方式、容缺办理不动产登记。启动“边办证、边整改、边追缴、边查处”工作程序,将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追缴税费(含土地出让金)同步进行;为业主先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部门继续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依法完善手续。
第二类:解决2015年3月1日前,在全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成且已依法签订购房协议(安置协议)的安置房、房改售房。也就是对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重点工程拆迁项目、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建成的安置房以及房改售房,房屋归属人签订购房协议(安置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因历史原因造成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房屋归属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经县政府确认保留,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可采用“证办分离”方式、容缺办理不动产登记。启动“边办证、边整改、边追缴、边查处”工作程序,将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追缴税费(含土地出让金)同步进行;为业主先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相关部门继续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依法完善手续。
第三类: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其他房屋历史遗留问题。这类为未纳入房改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单位购房、单位集资建房或经批准的单位自建房、单位联建房,已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这类建房手续不齐全的必须依据鲁自然资规〔2020〕3号、济自然规发〔2020〕49号文件要求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出具等效文件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明确问题项目责任主体
(一)县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同)
成立鱼台县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就具体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进行集体会审,形成解决方案报县政府批准;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方案;依本通知指定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等单位作为代办主体等。
(二)县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
对第一类、第二类项目的主要职责:组织相关项目建设责任主体提出项目认定申请,并予以受理、审查、确认;以鱼台县解决历史遗留商品房、安置房、房改房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审查意见会签书(简称会签书,下同)的形式,启动认定程序;收集各责任主管部门会签意见,提出会审意见,报领导小组出具项目会审认定结果;汇总整理会签书,移交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等。
对第三类项目的主要职责:负责选定年度内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小区;组织成员单位收集整理具体未办证住宅小区(或未办证企业单位房屋)的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竣工验收等资料,找出问题症结所在;采用一事一议,个案专办模式,提报领导小组召开专题推进会;会后汇总参会单位处理意见形成个案具体解决方案,每月上报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情况等。
(三)项目责任主体
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申办完善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已终止的,有联建单位的,由联建单位作为代办主体;无联建单位但有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归属主管部门作为代办主体;建设单位已终止,无联建单位且无归属主管部门的,由领导小组指定镇(街)政府(办事处)等机构作为代办主体。代办主体负责代办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
(四)县发展改革局
对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县发改局牵头联合惩戒,有关部门将相关建设单位或个人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后,报送县发改局按程序纳入联合惩戒,再由县发改局推送信息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五)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负责核查未办证住宅小区(单位)商品房预售情况,负责核查未办证住宅小区(单位)房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消防验收(备案)、施工许可、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按照鲁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要求补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消防手续;补办《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或补办规划核实手续出具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根据本通知签署会签意见,重点说明项目的审批情况、规划核实情况、验收备案情况及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
(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核查未办证住宅小区(单位)用地情况、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情况;按照鲁自然资规〔2020〕3号文件要求补办用地手续。根据本通知签署会签意见,重点说明项目的用地审批情况、土地现状及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追缴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完善用地手续等。
(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核查认定保障性住房;负责核查未办证住宅小区(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体工程质量情况、配套设施使用、人防配套设施建设使用、商品房合同备案、房改手续等情况;根据本通知签署会签意见,重点说明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单体工程质量情况、配套设施使用情况、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情况、人防配套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消防设施设备建设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行为,追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等各项费用。对确定为边整改边办证项目,组织开发单位按时完成不动产登记工作。
(八)县财政局
负责督导未办证住宅小区(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等情况,负责监督各执收部门将收缴各项非税收入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将追缴的各项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根据本通知签署会签意见,重点说明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规费收缴督导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
(九)县税务局
负责核查未办证住宅小区(单位)税收情况,依法征收;根据本通知签署会签意见,重点说明项目的税收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
(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行为,按项目建设时的有关政策标准对项目责任主体进行违法处罚;相关职责部门认定行政违法行为后,需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
(十一)县公安局
加大对扰乱房地产秩序、房地产开发企业抽逃资金等违法犯罪进行立案查处。
(十二)县法院
及时做好相关部门涉诉案件的立案、判决、执行等工作,及时查封涉案单位(个人)的财产。
(十三)谷亭街道办事处、滨湖街道办事处、王鲁镇政府、唐马镇政府
配合开展本辖区内的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工作。
六、解决历史遗留商品房、安置房、单位集资建房、单位自建房、房改房等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相关的项目开发建设责任主体提出项目认定申请,以会签书的形式,启动认定程序。
(二)项目和责任主体确认
项目责任主体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负责对项目及责任主体进行审查、确认,在会签书上签署意见,并提出会签要求。
(三)主管部门会签
项目及责任主体确认通过后,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签要求,由各有关责任主管部门进行会签。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手续办理、质量安全、配套建设、税费缴纳、违法违规等情况予以核实
说明,在收到会签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处理意见并签章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各部门反馈意见。
(四)会审认定
对各主管部门会签同意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认定;对存在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出会审意见。经认定和会审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领导小组研究通过。需要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项目和问题,可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五)文件移交
经研究通过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会签书,一式五份。移交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和已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同时移交法院、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税务和消防等部门,进行税费追缴、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开发建设手续完善、社会信用评价及涉嫌犯罪案件处理等。
(六)备案
启动边办证、边追缴、边查处工作程序的项目会签书,应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机搭车。要坚持“疏堵结合”严控新增,加快实现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开发利用、执法监察等全业务链条封闭动态监管,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及时将审批事项信息共享给监管部门,确保批、管无缝衔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批后监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未批先建、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违法违规行为。住建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附件:1.鱼台县县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鱼台县解决历史遗留商品房、安置房、房改房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审查意见会签书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鱼台县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处置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颜 斌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岳四清 县政协副主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房 旭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 李树霞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县大数据中心主任
宋 斌 县政府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
张 辉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李登乾 县财政局局长
宋克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 军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马建国 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刘成祥 县公安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梁奉磊 县税务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何 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杜保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于修伟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明 亮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 鑫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李海军 谷亭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于 亮 滨湖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王 坤 王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武之成 唐马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李树霞兼任办公室主任,杜保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接受办公室的业务工作调度,及时将工作专班安排的工作事项报送本单位,并按照时间节点将本单位办结情况及相关材料报送工作专班办公室。领导小组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并安排下一步工作,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
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再另行通知。
原鱼台县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自动解散。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6251868、6251869
电子邮箱:ytbdczb@163.com
附件2
鱼台县解决历史遗留商品房、安置房、房改房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
审 查 意 见
会 签 书
鱼台县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
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说 明
一、会签书根据《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制定。
二、历史遗留商品房、安置房、房改房项目是指,2015 年 3月1日前,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且已预售的商品房、国有土地上建成且已签订购房协议(安置协议)的安置房、房改房,购房者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的项目。
三、各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要求,签署会签意见,重点说明项目的手续办理、质量安全、配套建设、税费缴纳、违法违规等情况。
四、填写空间不足的,可以另附加页,但需在原件表格中注明附加页数,附加页每页应加盖公章,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原件与附加页均应使用 A4 纸打印,一式六份。
五、本会签书应移交给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和已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同时移交法院、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司法、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和消防等部门,作为税费追缴、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开发建设手续完善、社会信用评价及涉嫌犯罪案件处理的依据。
| 审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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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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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址 |
| 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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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 |
| 建设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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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工时间 | 年 月 日 | 销售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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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付时间 | 年 月 日 | 房屋套数 |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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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住套数 | 套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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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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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事项 | 我单位申请对该项目进行审查,愿意积极主动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保证真实有效。如出现任何问题,由本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经办人: 移动电话: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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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及会签要求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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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及责任 主体确定 | 经审查,该项目符合会签条件;申请单位为该项目的 开发建设单位 联建单位 归属主管部门 项目所在地街道办(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工作专班指定机构 ,符合主体责任要求。
负责人签字: 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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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签 要求 | 根据项目存在的问题和部门职责,由 等部门进行会签。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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